貨代提單引發(fā)的欺詐案件時常發(fā)生
時間:2016-12-29 15:09:16 本站 瀏覽次數:2063 打印本文
如客戶因信用證或者其他一些單證的要求需要倒簽,而倒簽對于船公司來講比較麻煩,但對于出貨代提單相對較方便;中間商為了隱瞞一些商業(yè)信息,不想讓第三方了解信息,因而要求出貨代提單來隱藏真實信息;或是由貨代向船公司申請低價運輸等。因此,貨代提單引發(fā)的欺詐案件時常發(fā)生。鴻海國際貨代為大家講解一下相關案例。
3月5日,中國D公司根據美國E公司傳真將貨物放行給美國B公司。同日,A公司接銀行通知,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不能結匯。
因結匯不成且貨物已被提走,E公司在我國境內也無辦事機構,A公司遂向C貨代公司和D公司提起訴訟。
法院認為,C公司向D公司訂艙出運貨物,系受A公司委托,A公司明確要求出E公司提單,C公司做法符合國際慣例,不屬越權和無權代理;
D公司的放貨有記名收貨人的指令,且已收回正本提單,也未違反合同義務。A公司的損失,是其接受信用證條款造成的風險結果,與C公司和D公司無直接關系,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案例解析
在FOB術語下,買方通常委托一家與其關系“特殊”的境外貨代公司充當契約承運人,該貨代公司服從于買方指示,為其“特殊”目的服務,甚至在某些情況下,是買方為進行貿易欺詐而專門設立的公司。
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貨代提單和指示提單實施欺詐,導致我國出口商被騙,貨款兩空。
該案中我國出口商A公司與美國進口商B公司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FOB貿易術語,美國B公司掌握海上運輸,指定境外貨代美國E公司安排運輸。
再由E公司委托中國C貨代公司向實際承運人中國D公司訂艙、出運貨物,并由美國E公司作為契約承運人簽發(fā)HOUSE提單給中國A公司。
中國A公司憑美國E公司提單結匯,美國B公司則憑海運提單從中國D公司手中領取貨物,然后利用單據與信用證不符點,使中國A公司無法結匯,遭銀行退單。
由于美國E公司在我國境內無辦事機構,中國A公司只能向中國C公司和D公司提起訴訟。
但由于中國C公司是接受出口公司委托處理事務,D公司按照E公司的傳真指示放貨給B公司沒有違反合同約定。所以,A公司損失慘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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